打击有偿删稿法律不能缺位
2022-03-29 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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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份,笔者突然发现,自己2018年采写刊登在民主与法制网上的《甘肃重点项目缘何分包给疑似无资质公司》和《甘肃重点项目相关资质造假意图何在》两篇新闻稿件突然莫名其妙的“不翼而飞”了。到底是谁处心积虑围剿这些新闻稿件,公然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回想起采写这两篇报道时曾经遭遇的威胁、诱惑、打击等种种情形,至今都难以忘怀。然而,令人不齿的是,时隔将近4年,还有人虎视眈眈的惦记着这两篇新闻稿件,通过非正当的手段,将其在网络上进行了消失殆尽的处理。

被删除文章网页截图

       多年来,为何删稿删帖至今一直有一定的市场,那就是因为有许多商家为了删除影响其“商誉”的稿子或者帖子,不惜重金。这种现象通过这几年的打击,虽然有所收敛,但还是有些人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铤而走险,像吸血虫一样,把贪婪的嘴巴吸附在“付费删稿删帖”的营生上,将其演变成了社会腐败的一大毒瘤。

       也许有人认为,删除网上的一篇文章,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孰不知,行为人以掩盖负面信息为目的的不正当有偿删帖删稿行为,不但破坏了互联网领域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涉嫌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既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了公开、平等的互联网环境,又破坏了信息网络的传播秩序。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任意删除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真实信息,便是侵犯了该网络用户的正常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就将涉互联网的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2012年,百度的4名员工曾里应外合,利用职权删帖,从而牟利,其中3名员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如果一位作者将言论以文章的形式表现出来,事实上就已与网站形成了一种契约。如果该作者并没有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商家,则文章自发布时起,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同时衍生出合理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第10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一致的,即网络著作权人也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当然,通过黑客侵入网站后台,将帖子进行删除、修改的专业公司非法删帖的行为,就另当别论了,这种行为直接涉嫌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是删帖公司通过所谓的“黑公关”与网站合作,“掐死”了帖子,收取了好处费,通过黑公关对网站舆论“消音”的(注:笔者有多篇新闻稿件就这样莫名其妙的被“消音”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关公司就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网站人员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7年7月,在公安部指挥下,全国21个省市对《三打哈》网络水军案开展集群收网行动,抓获了7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近400万元,扣押电脑、手机、移动存储设备及银行卡折等一大批涉案物品,成为破获的首起全国“网络水军”非法删帖案。

       2021年以来,国家网信办把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作为治理网络乱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来抓。重点任务包括治理算法滥用行为,打击网络水军、流量造假、黑公关等。

       2022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首先关注了互联网平台经济乱象。

       同时,2022年3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也举行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将对系列专项行动聚焦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问题开始整治。其中对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作为问题之一进行重拳打击。

       虽然国家这几年对网络水军和黑公关等违法犯罪进行了不断打击,但由于其中不法利益的驱动,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我们相信,只要打击的力度不松懈,再加上不缺位法律法规的相辅相成,我们一定会看到“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附被删除的两篇文章:

甘肃重点项目缘何分包给疑似无资质公司

2018-03-27 14:08:19来源:民主与法制网作者:□本社记者温家玉 马震坤

       由于甘肃鑫盛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20多万元的工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揭开了该公司在甘肃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涉嫌违法分包的内幕。总投资21.3亿元的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建设工程,是甘肃省政府重点项目,分包该建设工程“中水站项目”的甘肃鑫盛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劳务资质存疑,却与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而在记者调查此事时,还发现这一项目工程的分包,居然出现了两份正文内容完全相同但合同签订总承包方却不同的“分包协议书”。

重点工程涉嫌违法劳务分包

    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于2013年3月由省发改委立项批复,2014年8月奠基并施工建设。该校区规划在校生1.5万人,总建筑面积44.51万平方米,总投资21.3亿元,属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

两份总承包方大相径庭的同一份“分包协议书”

       知情人马某反映说:“分包该工程中的‘中水站项目’”的甘肃鑫盛劳务有限公司与施工各班组签订了分项施工承包合同,而在施工中,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却没有查验鑫盛劳务公司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真实性。”

  那么,知情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省重点项目中的“中水站项目”是否分包给了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公司?为调查核实这一情况反映,记者到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庆安分公司进行了核实。据该公司副经理李某表示,他们只认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劳务公司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

  当记者提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应具备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时,李某说:“当时在网页上查找了一下,甘肃鑫盛劳务有限公司有劳务资质。”随后,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庆安分公司与鑫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书”以及鑫盛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对于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一事,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宣传部副部长陈晓军声称,2017年国家就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

  随后,记者查阅有关规定后发现,实际上,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并没有被取消。2017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将原来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制”改为了“实行告知备案制”,并无取消之说。

       1月19日,记者将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庆安分公司提供的鑫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拿到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资审科核实时,工作人员在网络管理平台查询后告诉记者:“该公司没有办理劳务资质,按规定不能分包劳务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均属于违法分包。

扑朔迷离的“分包协议”和“劳务资质”

  采访中,鑫盛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柴小红在电话中声称,其公司具有劳务施工资质证。

  随后,庆安分公司的上级单位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则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没有首页只有尾页的鑫盛劳务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复印件,同时也送来了一份第一安装工程公司与鑫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书”。

  记者经核对后发现,该“分包协议书”与上次记者采访时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庆安分公司提供的“分包协议书”复印件的甲方单位居然不同。让人疑惑的是,同一项目工程的分包协议为何出现两个不同的版本,即合同的正文内容完全相同,但两次发包方名称、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均完全不同。第一次给记者提供的分包协议甲方为第一安装工程公司,第二次提供的分包协议甲方却是庆安分公司。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公司给记者提供的鑫盛劳务公司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3月22日,记者再次将第一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复印件拿到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请求辨别核实真假,该中心综合科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他们的相关规定,要求记者到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处登记后方可接受采访和查询。

  当记者赶到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处,出示采访公函和记者证后,经该局信息处工作人员电话请示领导后,最终以“记者采访需要到兰州市委外宣办登记”为由,拒绝了记者要求核实鑫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真伪的请求。

       该“中水站处理项目”层层承(分)包是否合法?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为何难以核实?对于这些谜团,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打不开的原文章链接:

http://www.mzyfz.com/cms/zhongdiandiaocha/zhongdianjujiao/rediandiaocha/html/822/2018-03-27/content-1324872.html

 

甘肃重点项目相关资质造假意图何在

2018-06-04 11:11:24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温家玉 马震坤

       3月27日,民主与法制网刊登了本社记者采写的题为《甘肃重点项目缘何分包给疑似无资质公司》的新闻调查,就甘肃省政府重点项目——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建设工程“中水站项目”分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日前,记者进一步调查采访后发现,该“分包协议”背后,居然隐藏着甘肃鑫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鑫盛公司)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分包工程的事实。

项目分包方的“双证”系伪造

       4月26日,记者到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采访核实后得知,此前“中水站项目”的承包方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安公司)提供的盖有甘肃鑫盛公司公章、颁发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的“劳务资质证”复印件系伪造。

  经建管处工作人员核查后证实,2016年8月份颁发的一批“劳务资质证”共涉及56家企业,其中并没有甘肃鑫盛公司。

  据该处工作人员介绍,兰州市建设管理部门每颁发一批劳务资质证,都会在“兰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

  随后,记者登录“兰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查阅,依然未找到该证的颁发记录。

  对于此前甘肃一安公司提供的盖有甘肃鑫盛公司公章、颁发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甘肃省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劳务资质证”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如果没有“劳务资质证”不可能为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甘肃一安公司向记者提供的甘肃鑫盛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随后,记者赶到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就甘肃鑫盛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实。

  该局工程安全监督部工作人员通过其电脑办公平台核查后,并未找到该证的颁发记录。

承包方两份“分包协议”疑云

  在此前的采访中,甘肃一安公司曾两次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正文内容完全相同的“中水站项目”“分包协议”。

  记者进行仔细辨别后发现,一份“分包协议”的甲方承包方落款处为甘肃一安公司,而另一份为甘肃一安公司庆安分公司。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当事双方均需具有法人资格。庆安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甘肃一安公司向记者提供的甘肃鑫盛公司的“劳务资质证”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甘肃鑫盛公司相关负责人始终未露面,也未向记者提供过任何相关材料。

       这其中是否有隐情?本社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打不开的原文章链接: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3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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